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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直 销 员 推 销 合 同

甲方: 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

 1. 甲乙双方为各自平等、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

 2. 只有甲方及符合《条例》规定的甲方分支机构方可代表甲方招募直销员,其它主体不能行使甲方的招募权。

 3. 乙方申请甲方直销员的资质条件:
  (1)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身体健康、思维敏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3)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非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司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其他人员。

 4. 双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形成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代理、劳动、合伙或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不是甲方具有劳动关系的雇员,乙方不享受甲方雇员享受的任何权利或待遇;除了必须表明自己的“直销员”身份外,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甲方享有使用权的商号、商标等标识。乙方亦没有权利为甲方设定任何债务、义务、责任,承诺或合同。

 5. 以上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除《直销管理条例》和其他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因乙方获得甲方授权销售甲方产品后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______年___月___日 至 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 乙方有权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并为顾客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2.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开展销售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培训,并不缴纳任何费用。

 3.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各种劳动报酬。

 4.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以及《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管理手册》和《天福天美仕服务网点管理手册》的规定向甲方办理换货、退货。

 5. 乙方有权举报甲方服务网点及其他直销员的任何不良行为。

 6. 《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管理手册》和《天福天美仕服务网点管理手册》规定的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 乙方需获得甲方颁发的直销员证,且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方可从事甲方授权业务。

 2. 乙方只能在所属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甲方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乙方因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需要解除本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3. 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宣传团队计酬或以团队计酬的方式非法牟利。

 4. 乙方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出示直销员证和本推销合同。
  (2)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 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换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 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5)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货制度。
  (6)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甲方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5. 乙方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员受理消费者退换货规定以及《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管理手册》和《天福天美仕服务网点管理手册》按照法律法规精神所做的补充规定,受理消费者的换货和退货。凡他人从乙方处购得甲方产品而又退回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根据退回产品数量及金额抵扣乙方相应报酬或乙方向甲方返还相应报酬。

 6. 乙方不得诋诲甲方或甲方的其他营销人员,不得扰乱甲方或甲方其他营销人员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有以高于或低于甲方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价格推销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7. 乙方在进行推销活动中,不得利用直销员的名义销售非甲方的任何产品或提供与推销无关的服务;乙方未获得甲方授权许可,不得设立店铺销售甲方的任何产品或提供与推销无关的服务;不得向消费者以外的任何以销售为目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销售甲方的任何产品,也不能通过互联网销售甲方的产品;任何甲方制作和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光碟、电子邮件和网页等电子形式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促销资料、培训资料、产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形象代言人照片或图片的版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至包括网络在内的任何媒体。

 8. 乙方不得在任何网站中使用:“TENMAX”及“天福天美仕”商标、或任何天福天美仕公司 的商品名称、标志和商业名称;不得在网站的域名、网址和提供网址转向的网络地址中使用和包含“TENMAX”及“天福天美仕”商标或天福天美仕公司任何产品名称;不得在网络搜索引擎上购买赞助广告,以及由搜索所用以决定网站排名的与网页有关的任何要素,如网址、标题标签等使用和提及“TENMAX”及“天福天美仕”商标、或任何天福天美仕公司的商品名称、标志和商业名称。

 9. 乙方应同意免费提供姓名、肖像等作为甲方及分支机构内部统计及内外广告宣传资料等方面的使用。

 10.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11. 乙方不得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声明、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 乙方承诺: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商业行为,或使甲方承担因乙方行为导致的任何债权债务、义务性行为、税务责任等义务性法律后果;乙方并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约定而履行本合同。若违反本条约定承诺的,乙方同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五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1. 甲方有权根据直销法规的明文规定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精神制定的《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管理手册》和《天福天美仕服务网点管理手册》对乙方销售行为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2. 甲方有权按照产品的价值对产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3. 当乙方违反《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管理手册》和《天福天美仕服务网点管理手册》的规定,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及至甲方单方解除本推销合同。

 4.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自主选择是否针对此销售合同与乙方续约。

第六条 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且符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有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标准要求的产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授权业务所必备的产品业务知识的培训。

 3. 甲方应该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4.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并上缴国家,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乙方纳税明细表和票据核查自己的纳税情况。

 5. 甲方对乙方因从事甲方产品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除外。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风险提示

 1. 乙方获得甲方授权经营甲方的产品,乙方必须销售产品才能获取相应报酬。

 2. 乙方获得甲方授权经营甲方的产品,与其他市场经营行为一样存在着经营风险,应当努力提高自己的销售能力和销售业绩,乙方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自负盈亏。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追偿权及行使侵权赔偿请求规定

  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明文约定的义务,对外造成损害结果而由甲方先代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乙方行使追偿权。乙方行为若存在重大过错,而对甲方造成商誉损害等无形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报酬

 1. 乙方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2. 乙方报酬总额不超过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禁止以团队计酬的方式获得收益;

 3. 乙方报酬的计发按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甲方《直销员计酬制度》执行。

第十条 乙方报酬的支付方法和税务责任

 1. 报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当月的报酬将在隔月的第7天左右,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入乙方在《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申请书》上填报的银行账户内(例如:甲方应在3月7日左右将乙方1月份的报酬支付给乙方)。付款日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对其指定账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乙方报酬的税赋全部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自由退出的规定

 1. 乙方退出甲方直销业务遵循自由退出的原则,乙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从事甲方直销业务;乙方要求退出,应当遵守相关的退出程序,并按照甲方的规定退货。

 2. 退出方法:
  (1) 乙方应当提前15日将退出意向书面告知甲方。
  (2) 乙方填写《天福天美仕直销员退出申请表》,并将其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直销员证交回甲方。
  (3) 乙方可以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货手续。
  (4) 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双方的合作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退换货的规定

 1. 乙方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且包装完好无损的,可以凭天福天美仕甲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甲方及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或退货。甲方及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或退货。

 2.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乙方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3. 甲方与乙方因退货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产品条款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都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对于任何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变更和延续

(一)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或解除:

 1.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 本合同履行期内,凡乙方有不符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任一约定情形或违反甲方有关合同主体资质要求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3. 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60日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甲方。

 4. 乙方不能正确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取消乙方的经销权资格。乙方应停止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经销活动。

 5. 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并提前十五天向对方提出。

 6. 本协议一经终止或解除,甲方仍应根据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实际履行本合同的工作绩效向乙方支付报酬。

(二)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基于甲乙双方认可并接受《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管理手册》和《天福天美仕服务网点管理手册》而签订,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管理手册》、《天福天美仕服务网点管理手册》和本合同若有重大修改变更应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后方可生效执行。

(三)本合同的自动延续约定

  若本合同未有约定解除或终止情形发生的,本合同按第二条约定期限届满后自第二年的一月一日起自动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它

 1. 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告知乙方其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天福天美仕直销员管理手册》和《天福天美仕服务网点管理手册》),乙方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下签订本合同,并同意甲方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并取代此前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内容的所有书面或口头之承诺、保证及条款等。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直销员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年___月___日                日  期: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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